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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律师申请抗诉 掏鸟数量被指有误

来源: 华龙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4
摘要:【摘要】 除闫啸天和王亚军外,现场还有他们的玩伴郭某豪、郭某亚,以及郭某亚的姨夫闫某正,以及另外两个小孩。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

【摘要】 除闫啸天和王亚军外,现场还有他们的玩伴郭某豪、郭某亚,以及郭某亚的姨夫闫某正,以及另外两个小孩。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卖到洛阳。闫爱民期待有人把自己抓进看守所。作为河南“大学生掏鸟案”被告人的父亲,不久前他到检察院自首,称其向有关办案人员行过贿赂。

最近,他几次问检方:“我什么时候进去?”得到的回应是“别闹了”。

至此,“掏鸟案”第一季和第二季基本结束。闫爱民除收获大量舆论声音外,案件本身丝毫没受影响。

备受关注的大学生“掏鸟案”又迎来第三季。

记者调查发现,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虽有违法行为,但司法机关疑似存在违规办案。两名被告人的父亲说,公安机关定案时只依据了嫌疑人口供,真正的作案地点以及掏鸟数量等均与事实不符。

该案现在的代理律师付建透露:“公安机关甚至没到过案发现场。”

眼下,“掏鸟案”当事人家属并没期待能得到无罪判决,他们只希望案件能进入再审程序,“以维护法律公平”。

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师和闫爱民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检方已登记。

“案发地”被指有误

该案,首先被质疑的是案发地点。

在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中,闫啸天和王亚军的捕鸟行为,全部发生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这里是闫啸天居住的村子。

闫爱民和律师对第二次捕鸟并无太大质疑。主要质疑为第一次。

在有关该案司法资料记载中,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只有他们两人。可据记者调查,当时至少有七人在场。

除闫啸天和王亚军外,现场还有他们的玩伴郭某豪、郭某亚,以及郭某亚的姨夫闫某正,以及另外两个小孩。

记者分别采访到了郭某亚与郭某豪,二人确认第一次掏鸟地点为高庄乡高庄村,并非判决书中的土楼村。

其他的围观人士也向记者确认了掏鸟的确在高庄村。

围观者还说,警方一次也未找他们询问情况。

另据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掏鸟地点在“树林”。可他们掏鸟的地方是村民聚集区,周围只有零散的几棵树。

当初涉案的那棵树已被砍掉。目前,现场只有一截树桩裸露在外。

到底有几只鸟?

关于第一次猎捕的燕隼数量,目前也有分歧。

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卖到洛阳。

据围观掏鸟过程的郭某亚、郭某豪回忆,当时他们看到的有4只或5只,“具体记不清了,但绝对不是12只。”

郭某豪清楚记得,王亚军掏下来的是雏鸟,“白色的,毛茸茸的,谁都不认识,也没有听说要卖鸟。”

郭某亚、郭某豪还证实,鸟被掏下来后,直接送到王亚军家中,随后他们前去河中游泳。

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闫啸天却称他们第一次掏了12只鸟。对于这个数量,郭某亚、郭某豪均称不能理解。

今年5月25日,该案代理律师付建,在河南省第二监狱专门就这个问题询问过闫啸天。除付建外,闫爱民和两名警察也在场。

在律师出具的询问笔录上,闫啸天写道:“第一次只掏了6只鸟。”

对于律师提出的为何开庭时承认捕鸟16只(注:闫啸天和王亚军第二次掏鸟的数量为4只)?

闫啸天称:“在森林公安录口供时,我一开始说6只,公安说我们(指王亚军)口供不一样,把我们俩叫到一块,最后录口供录成16只,公安说弄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

付建感慨说:“他俩没想到这种案件,是以鸟的数量定罪量刑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