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央政法机关、政法院校、研究机构、律师界和媒体的代表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出席了会议。 与会领导指出,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刑事辩护的制度发达与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的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重视对当事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辩护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契合了中央司改精神,恰逢其时,很有必要。 领导们对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在联系律师界、整合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方面的重要作用、重大意义,以及未来的发展表达了深厚期待、殷切希望和大力支持,期待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领导下,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办成高效、开放的平台,积极组织理论和实务研究,丰富了研究方法,向中国法学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多提交有价值的咨询建议,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建言献策做出积极贡献。 领导同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研讨会的重要性予以充分肯定,指出其呼应了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理论指导性。与会代表的研讨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总体认识 这一制度是2016年中央司法改革布局的重点之一,将对我国审判制度格局产生深远影响。有学者指出,这一制度的意义是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效率等各基本目标,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等。 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是对刑事司法制度改良性的建构;它有控辩双方协商的要素;制度建构不仅要考虑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还要考虑被害人、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各诉讼主体及其关系;要制定具体规则、严格落实,否则,会影响司法诚信等。 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的背景是: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路径;轻罪占比例越来越高是当前明显趋势;有些犯罪呈现智能化、组织化、国际化、网络化等特点,侦破难度较大;员额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它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 有学者指出,这一制度与辩诉交易背景不同:案件数量不同;司法成本不同;审判结果是否具有不确定性不同;律师的参与度不同;有无口供不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 学者认为,认罪认罚包括:对于控方指控的事实是否承认;对控方认定的罪名是否承认;复杂的量刑。也有学者将认罚界定为刑法的惩罚和积极的退赔两方面。 有学者认为,从宽的含义是从实体上作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处理,或者从程序上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程序决定,甚至可以移送相关的主管机关作出其他处罚。 关于被追诉人认罪的相关内容 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和对法律后果的明知,必须要提供有效辩护。一是尽可能在全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供律师帮助;二是在诉讼各阶段要有律师参与;三是要保证有较高的辩护质量;四是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五是检察官和律师不仅要追求诉讼上的便利和利益,而且要更好发挥司法的功能;六是被追诉人的意愿对诉讼进程有实质影响,同时有扩大司法权力的色彩,可能影响被追诉人的意愿。为此,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其他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关于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有权获得专业辩护是认罪认罚程序合法性的前提,这是与会者的共识。 有学者建议,建立法律专业人士辩护或者律师普遍辩护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知情权,保障被追诉人在开庭前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和知情权,包括了解指控事实、证据和法律后果。 与会代表指出,律师不能独立于被追诉人。被追诉人才是认罪认罚主体,律师只是为了被追诉人的利益、受其委托与控方进行协商的主体。关于法院、检察院的地位和作用 实务界代表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微罪案件,对其中没有量刑要求的,可以适当考虑扩大不起诉范围。有学者提出,凡是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律不得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和被告人达成的协议,要提交给法院审查确认,要建立公正的司法确认和审查程序,从合法性、自愿性、适当性等方面审查后作出决定。 关于能否适用于侦查阶段 关于辩护制度能否适用于侦查阶段,学术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如侦查阶段不适用这一制度,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建议被告人不能认罪;律师如能准确建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作出认罪决定,对从宽有较大影响。否定说则主张,侦查阶段不能进行认罪认罚协商,理由是可能会影响侦查工作包括依法取证;侦查机关可能会采取强制手段强迫认罪;律师因无充分知情权而无法提供准确的建议;侦查机关可能将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案件通过公检法辩的配合形成认罪案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