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陈虹伟 见习记者苏明龙)6月2日,湖南益阳安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周干某、周杨某予以刑事拘留,因二人在一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庭殴打对方律师。安化警方介绍,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当庭殴打诉讼参与人被刑事拘留的第一案。 6月1日下午,益阳市司法局、益阳市律师协会有关领导在得知消息后非常重视,与各方联络沟通。6月2日上午,益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罗广律师、副秘书长符维光律师等人专程为此事赶往安化了解情况和协助处理,与此同时,安化县公安局、安化县人民法院、安化县司法局也迅速作出反应。 6月6日,法制网记者联系到了益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罗广律师,罗广向记者确认了律师被打的事实,并向法制网记者说明了律师被打的过程。罗广介绍,6月1日上午9时,周磊律师作为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在安化县人民法院出庭,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出现了被告方谩骂攻击原告及代理人周磊,此时,周磊将手中的笔丢在自己的庭审记录纸上;被告方周干某突然冲出来到原告席打了周磊一耳光,接着又用拳头殴打;同时另一被告周杨某也对周磊进行殴打;然后,被告方一个穿白色T恤的旁听亲属,拿起被告席牌子猛砸周磊的头部两下,并将周磊推在墙壁上,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直到警察到现场后,事态才得以控制。 经法院鉴定,周磊律师因意外伤致面部、双前臂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抓)伤,构成轻微伤。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七项,要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鉴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