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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律协会长赵黎明解读陕西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新规

来源: 西部法制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原标题:保障全 措施实 接地气 可操作——陕西出台新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陕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

原标题:保障全 措施实 接地气 可操作——陕西出台新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陕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破解律师执业“新、旧三难”问题方面迈出新的重要一步,走在了全国前列。

仔细研读《规定》发现,针对我省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问题和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等问题,细化律师参与诉讼的各项权利保障措施,增加律师进行民事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律师权利救济、律师权利保障协调机制等内容,具有保障全、措施实、接地气、可操作的显著特点。

一、《规定》全面系统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规定》第二条即明确律师执业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在执业活动中人身、财产、声誉不受侵犯等基本权利。随后五十余条款对上述权利所一一细化。此外,《规定》第四十九条还提出,律师的相关权利除专属于刑事诉讼业务外,还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其他诉讼业务以及调查取证等非诉业务。

二、《规定》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操作

《规定》依据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律师执业权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给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是保障律师知情权,明确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告知,以及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律师的义务。

二是保障律师会见权,包括律师提出会见申请时看守所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看守所不得限制和规定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生效后辩护律师仍有权会见在押的被告人等要求。

三是保障律师通信权,明确除特殊情形外,办案机关不得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截留、复制、删改等。

四是保障律师阅卷权,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阅卷范围和复制案卷方式等内容。

五是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

六是明确办案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特别强调法官要在裁判文书中列明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并对是否采纳及其理由加以说明。这样既是把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落到实处,又是督促律师提升业务能力,更好的发挥律师辩护代理效果。

七是保障律师庭审权利,包括保障律师庭审前的申请权,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等多方面内容。

此外,还增加了律师可向公安、海关、国土、规划、建设、工商、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以及房产、车辆登记、金融机构等单位调查取证;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等内容,并对执行方法、途径、时间限制等落实条款关详尽规定。

三、《规定》细化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措施和保障协调机制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可寻求的救济途径,要求有关机关在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时,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在建立律师权利保障协调机制方面,《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定期召开各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协调沟通,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总体来看,《规定》关于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条款,既明确了政法机关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应尽的职责,同时又赋予律师协会更多权利和责任,使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为“律师之友”,共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出贡献。

除此之外,《规定》还为方便律师执业提出诸多“接地气”的举措。例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更衣室、休息室或者休息区域,并配备必要的桌椅、饮水及上网设施等。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携带笔记本电脑进行文字记录,在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携带不具有通讯功能的专用录音录像设备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实习律师可以根据律师需要,凭相关证明材料代为立案、代为提交领取法律文书,与律师一同参加庭审等,充分体现了对律师的尊重和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