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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照网红”背后多涉四类动机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30
摘要:一组裸照,让一对情侣成为另类“网红”。 5月25日零时50分,大理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便便是个野孩子”在微博发布帖文,里面还配有一组夜色下一丝不挂、不堪入眼的裸照。随后,相关微博、微信以题为“情侣在大理人民路拍裸照大尺度

一组裸照,让一对情侣成为另类“网红”。

5月25日零时50分,大理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便便是个野孩子”在微博发布帖文,里面还配有一组夜色下一丝不挂、不堪入眼的裸照。随后,相关微博、微信以题为“情侣在大理人民路拍裸照大尺度一览无遗”等进行大量评论和转发。

警方随后查明当事人为陈某、罗某,二人系情侣关系。根据警方的通报,两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2016年5月27日《法制日报》视点版“热点追踪”栏目曾作报道)

近年来,类似的在公共场所拍摄不雅照片并上传网络的行为时有发生。

2016年4月,一名摄影师拍摄了一张在西藏圣湖边的姑娘半裸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

2015年5月17日10时,网民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组在故宫博物院内拍摄的不雅照片。后故宫博物院向警方报案;

2014年4月,黎某在西藏境内的318国道上裸骑,裸骑的照片在网上和微信中大量转发,后黎某在西藏林芝工布江达县境内再次“裸骑”。最终,黎某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看来,此类行为违反两项法律规定:

在公共场所拍摄裸照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所提及,“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将裸照上传至网络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即“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拍摄裸照,不是简单的违背公序良俗,这就是违法行为。”乔新生说。

法律有明确规定,媒体时常披露此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何仍有人频频做出违法举动?

乔新生说,他分析此类行为后,发现其中涉及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种原因是出于商业目的的恶意炒作,对基于此类动机的行为,需要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乔新生说,另一种是错误的艺术表达。目前,有一些人拍摄裸照并上传网络,自称所谓的艺术创作,将此类行为冠以“艺术”之名。对此类行为人,应用“封杀”等措施切断传播渠道,同时也要求艺术界加强自律。

乔新生说,另外两种原因与年轻人有关。一种是部分年轻人逆反心理作祟,故意挑战法律底线。对于这些年轻人,尤其是情节恶劣者,应依法从严处罚;另一种是部分未成年人在年少无知的情况下,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对这些未成年人,应依法由家长或学校加强管束。

北京律师邓云林认为,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其根本原因仍是心中无法、法治信仰缺失。不管是现实社会的公共场所还是网络公共空间,都有明确的秩序,个体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范,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