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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95.35%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27
摘要:法制网成都4月26日电 记者杨傲多 四川省法院今天发布《2015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31件,审结3196件,结案率达到了90.51%。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367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1件,知识产权刑事案

  法制网成都4月26日电 记者杨傲多 四川省法院今天发布《2015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31件,审结3196件,结案率达到了90.51%。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367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1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43件。

  四川省法院副院长谢商华介绍,全省法院开展“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后,统一了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全省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平均提高3.56个百分点,审理周期平均缩短13.5天。在“三合一”模式下,全省知识产权法官统筹协调处理知识产权三大诉讼类型中遇到的交叉问题,为权利人提供全方位的救济。据统计,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权利人在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后,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侵权损失的案件同比增长了16.8%,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组合效应明显增强。

  此外, 省法院民三庭庭长何学敏发布了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案件,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类型。

  附2015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丹佛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丹佛斯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丹佛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丹佛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佛斯公司)是第724830号“DANFOSS”英文字母商标、第729837号“Danfoss”英文字母艺术字体商标、第1089833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由中文“丹佛斯”加黑底长方形组成)、第5314342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由“Danfoss”英文字母艺术字体并指定颜色为红色组成)的商标权人。丹福斯公司长期从事阀门类等商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其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覆盖地域范围、销售额等均处于行业前列。四川省丹佛斯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四川省丹佛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两家公司的经营活动混同,经营场所同一。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是第10733704号“D”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在上述两家公司经营场所内销售阀门,该阀门产品、合格证及铭牌上印制有“Danfoss”标识,且合格证及铭牌上的“Danfoss”标识在第一个字母“D”上还重叠印制有“D”图形商标,同时还印制有“四川省丹弗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等字样。在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和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的网站以及宣传图册上,多处标明“Danfoss”及红色字样“DANFOSS”标识,并宣传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是由丹麦丹佛斯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公司……等内容,丹佛斯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1.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丹佛斯”字号,并立即变更企业名称;2.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阀门产品中使用与丹佛斯公司享有的“DANFOSS”、“丹佛斯”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3.立即停止在网站、产品手册等宣传媒介上使用与丹佛斯公司享有的“丹佛斯”、“DANFOSS”、“Danfoss(指定颜色:红色)”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4.在《中国工商报》上单独或联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5.赔偿丹佛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87 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丹佛斯公司对其依法注册的第724830号、第729837号、第1089833号、第5314342号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生产销售与丹佛斯公司诉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在生产、经营等相关商业活动中使用上述涉案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及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其在生产销售的闸阀产品中使用涉案商标,以及将与丹佛斯公司诉争注册商标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侵犯了丹佛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成立时间均在丹佛斯公司上述诉争注册商标注册使用时间之后,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Danfoss”、“DANFOSS”、“丹佛斯”系列商标及“丹佛斯”字号在本行业中的知名度,本应给予相当的注意和规避,但其将“丹佛斯”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加以登记,使用含有“丹佛斯”字号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攀附丹佛斯公司商标及字号所承载的商誉的故意,即使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亦难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上述行为违反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因此,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及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丹佛斯”、“Danfoss”系列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使用含有“丹佛斯”字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有违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丹佛斯”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阀门产品中以及其网站、宣传图册、名片中使用侵犯丹佛斯公司享有的第724830号、729837号、1089833号、5314342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赔偿丹佛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四、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共同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丹佛斯公司可申请人民法院在上述报刊中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承担;四、驳回丹佛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及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市场主体的两项重要商业标识性权利,对企业、消费者以及市场管理者都有重要意义。由于二者在管理机关、许可程序、法律适用、地域范围等方面的不同,引发众多交叉冲突。本案被告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及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即辩称其行为是正常使用其合法注册登记的公司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处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提供了法律渊源。本案二审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认为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缺乏正当性,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处理。本案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闸阀产品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典型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同时,被告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在其经营网站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审理,切实保障了商标权权利人的利益,打击了搭便车行为,具有良好的示范导向意义。

  二、徐豪杰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