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

旗下栏目:

焦鹏:解决了辩护律师选择辩护方向问题

来源: 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18
摘要: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针对该司法解释,法制网记者分别采访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焦鹏,来听听各位律师对该司法解释的相关看法。

  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法制网记者:您对两高新的《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司法解释》有何看法?

  焦鹏律师:两高新的《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司法解释》最大特点是具体、明确、操作性强。

  比如三万的起刑点,三万到二十万的数额较大,二十万到三百万的数额巨大,三百万的数额特别巨大,都做了明确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后关于量刑数额是模糊化了,这样没有标准,不管是法院也好还是律师辩护也好,都感觉比较麻烦,造成各地法院之间量刑幅度差异较大,这次两高新的《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司法解释》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标准。

  再一个是大家不光是关注的数额问题,其实在数额之外对辩护的影响更多的几个方面也都很具体化,使操作性更强了。比如罚金问题,追缴财产,之前各地标准不统一,完全法院自由裁量,那么到底是罚还是不罚,罚金多少,追不追缴纳这个问题原来比较混乱,辩护律师不好提出从哪个角度去辩论,不主张罚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主张罚金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就给辩护律师提供了辩护方向。

  法制网记者:两高新的《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司法解释》在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上如何做出新的解释?

  焦鹏律师:律师和辩护人都很关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这是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的案件都是原来的党政国企领导干部,他们都很注重学习法条,当事人会觉得拿钱但是没有给别人办事,就认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符合这个条件, 就觉得自己没有构成犯罪要件,要求辩护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因为自己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此新司法解释就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我总结为“一个可能,三个故意”,就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做出了扩大解释。一个可能,上下级关系或者是管理被管理关系,这种情况下你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务可能影响职权,就认定为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三个故意,不管你是明知也好、还是暗示也好、还是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故意情况下都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像这个财产性利益,以前都是规定给钱,给车给房等情况,但是对财产性利益的划分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比如会员服务和旅游等,这次司法解释直接把这一类都规定为财产性利益,这样有利于为律师辩护和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