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针对该司法解释,法制网记者分别采访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焦鹏,来听听各位律师对该司法解释的相关看法。 法制网见习记者:买园园 法制网记者:该解释将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提高到三万元,其他量刑数额也有大幅提高,对此,有观点认为这是对贪腐行为标准放宽了,对此您怎么看? 田文昌:首先,这种涉及到犯罪数额的经济犯罪,在量刑标准上是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过去在经济犯罪上,只是简单以数额为量刑标准来划线,实际上这个方法不是很科学,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难有操作性。所以,立法机关结合过去的经验出台了这部解释,将过去的量刑标准改为“数额加情节”。改后的标准,应该说相对更合理些。因为单独一个数额很难界定一个犯罪行为,经济犯罪的犯罪数额不管是规定多了还是少了,都不能准确的对这个行为定性。 鉴于中国的司法现状,贪污受贿犯罪如果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很难保持司法的均衡,因为各地司法机关以及办案人员在量刑时,对于犯罪行为的判断标准不可能一致,所以需要有一些“杠”,这就给司法解释出了很大的难题。大家都知道,《刑九》出台以后,这部司法解释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因为出台这部解释确实是很难办到的。 我认为这个解释相对具有操作性,相对合理。比如,其中规定了三个档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这三个档次之间都有一个相对具体的情节描述,这样把情节和数额结合起来看,有一定的操作性。所以说,数额虽然说放大了很多,其实是有一定的必然性。因为整个经济在发展,通货经济膨胀比例也很高,比如说过去《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要判10年刑期,俨然已与目前的司法现实脱节,不符合现实情况,并不合理。所以说,加大了数额并不能意味着对贪污犯罪处罚减轻。同时,该解释还比过去提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在刑罚的限制,减刑的限制上等,这也是对刑法如何更好的应用于实践一个具体的补充。 总体来讲,整个国际刑法领域都在“轻刑化”,而贪污贿赂犯罪并不是终身危险的暴力犯罪。一味的追求重刑,并不是一种科学有效的遏制犯罪的方法,并不是一律的“重刑”就能遏制住贪污腐败犯罪。而真正能有效的遏制住这种犯罪的办法,在于整个机制的完善以及预防机制的增强,事后的惩罚只是遏制犯罪的部分功能,而不是最主要的功能。所以从这些角度来看,该解释的出台并非放纵了贪污贿赂犯罪。 法制网记者:该解释的出台对于反腐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田文昌:我并不认为,量刑的幅度宽了,会无形中纵容官员的贪腐行为。因为该解释的颁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量关系,不会因为该解释把贪污受贿的数额标准提高了,就会导致官员在实施贪污受贿行为时会促使他们多贪三五十万。不会因为这个解释就会消退了反腐力度,放纵了腐败犯罪的发生,它跟加大反腐力度丝毫不发生冲突。 恰恰相反的是,它使得刑法处罚更加合理了,更具有司法操作性了。总体来说我对这个解释是支持肯定的态度。 法制网记者:作为一名刑事辩护专家,该解释的出台对于您今后刑事辩护工作有何影响? 田文昌:我在日后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辩护中会更多的考虑除了数额以外情节的作用,情节在具体的复杂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操作起来会有更多的考虑因素在里面。其实,刑诉辩护角度考虑因素增多,从惩罚角度考虑也是更加科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