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

旗下栏目:

刑事速裁程序中律师的“有效辩护”问题

摘要:去年,党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授权最高法、最高检针对简单轻微刑事案件试点刑事速裁程序的决定。在这一程序试点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审前主动认罪认罚,在简易程序基础上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探索。

  去年,党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授权最高法、最高检针对简单轻微刑事案件试点刑事速裁程序的决定。在这一程序试点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审前主动认罪认罚,在简易程序基础上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探索。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选择程序的主动性,成为试点阶段的核心问题之一。

  □ 陈怡伊

  去年,党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授权最高法、最高检针对简单轻微刑事案件试点刑事速裁程序的决定。通过一年半的试点,这一改革举措运行顺畅,极大提升了诉讼效率,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紧张关系,社会各方反响良好。

  在这一程序试点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审前主动认罪认罚,在简易程序基础上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探索。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选择程序的主动性,成为试点阶段的核心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强化律师的有效辩护是其关键环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辩护律师的特殊地位得以突出

  面对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力的办案人员,尤其是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心里承受的压力对其心理和身体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在速裁程序中,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为了加快办案进度,时有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不当影响,自身又无力抵御。律师有效地参与到速裁程序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来,既能够起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作用,同时又可以发挥制约公权力合法行使的功能,而这也是当前最高层面制定试点文件的初衷。因此,包括“两院两部速裁决定”、司法部出台的文件中,都强调各试点城市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发挥律师在这一特殊程序中的作用。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只是速裁程序中辩护律师职能变化的一个方面。实际上,通过国际视角,我们也可以看到律师在与速裁程序相类似的快速办理程序中的这种“高大上”的地位。例如,在日本,即决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否则不能开庭。在俄罗斯,被告人对认罪程序的申请应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向法官提出,开庭时提出申请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须出庭。在美国,强调适用辩诉交易的时候,必须要有律师的参加。可见,无论是律师作为援助律师参与其中,还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辩护律师参与进来,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对刑事速裁程序达到真实、充分、有效的了解、理解,并在此基础上主动认罪认罚而选择适用该程序,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就显得弥足珍贵。

  刑事速裁程序中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路径

  律师办理速裁程序案件,“主战场”已不再是普通案件的审判阶段,而是实现了战场的延伸,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前移至侦查阶段。这既是突破,也是挑战。那么,律师参与到速裁程序中该如何适应这种新的挑战呢?

  一、精准定位

  根据《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该文件明确界定了援助律师的地位和功能,即值班律师不承担出庭辩护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法庭审理需要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聘请社会律师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因此,速裁程序律师的辩护实际上划分为两阶段,即审前程序的法律咨询和庭审的辩护,建构了值班援助律师与普通的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律师的相互衔接配合机制。

  二、有效参与侦查阶段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确定为辩护人,但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事项现行制度下并不具有实质性,主要是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律师的作用十分有限。刑事速裁程序则不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讨论的是如何认罪、认罚的问题,律师作为援助律师参与进来,与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促成案件的快速办结。

  三、切实履行法定辩护职能

  刑事诉讼法第37条关于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的落实问题,第38条关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落实问题等一系列关乎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条款在实务中执行起来始终困难重重,成为律师执业的问题焦点。目前,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要求立足于对自己案件事实充分了解基础上的自愿选择,就必然要求律师要在阅读有关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意见,即使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在侦查阶段,律师都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律师辩护职能困局的一个突破。

  四、实质参与庭审程序

  庭审是速裁程序案件实体处理的关键环节。案件事实证据虽然不是法庭查明的重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洁,但法庭仍须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确认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在此基础上,听取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的意见,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审查控辩双方达成认罪认罚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这一切均是在律师参与的前提下完成的。辩护律师表达被告人的意愿,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定罪量刑合意的最终达成发挥决定性作用,是法庭审理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