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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律师代表大会提建议:呼吁国家加大对律师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来源: 天同诉讼圈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31
摘要:3月30日,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五年才召开一次的大会,可以说是行业精英汇聚。事关我国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的议题固然千头万绪,我认为,重视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连日来,参会的广东、江西、云南、广西、甘肃等好多个省

  3月30日,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五年才召开一次的大会,可以说是行业精英汇聚。事关我国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的议题固然千头万绪,我认为,重视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连日来,参会的广东、江西、云南、广西、甘肃等好多个省市的律师代表团利用大会间隙,到天同和无讼来考察,我们交流的话题,就集中在律师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可见,这也确实是律师代表们关注的一个重点。

  应当说,这次的会议正值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非常关键的时期。在宏观政策层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参与者,律师也受到高层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在许多行业展开。而为了实现法律服务行业更高效的资源配置,一场彻底的供给侧改革也势在必行。而法律服务的供给侧就是律师,只有推进对律师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才具备条件完成对此的“结构性改革”。

  那么,究竟什么是律师行业的“基础设施”?律师行业的“基础设施”又应该如何建设?

  一、什么是律师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之所以选择“基础设施建设”这个词,是因为除了它,很难有其他词语可以描绘出一些基本的设备、信息、规则对于我们这个行业的重要意义。

  在一个社会中,基础设施是那些使人们的生产、生活得以开展的交通、电力、通讯、水利等方面的固定资产。它们让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也让信息和物质可以更快地被传输,从而实现更加高效的资源配置。

  在我国律师行业,虽然律师制度已经恢复了30年,律师人数已经超过30万,但令人沮丧的是,律师们的作业方式和30年前其实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我们亟需一些基础设施,改变“小农经济”式的律师作业方式,将整个行业带入更加高效的“工业时代”甚至是“信息时代”。

  律师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评价体系建设。由于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法律服务的受众对律师能力没有足够的判断力,其对律师的选择必须依赖于外界提供的评价。可以说,评价体系是法律服务市场供需对接的基础,从根本上决定了资源配置的走向。

  二是专业分工建设。只有深入的专业分工,才能带来律师在技能、熟练度和判断力上的提升,从而促进律师事务所乃至整个法律服务行业在生产力上的进步。在此前的一篇每周蒋讲文章中,我已经详细谈过分工的重要意义,这里就不再赘述。(参阅往期“每周蒋讲”专栏文章《四个版本更迭:更高效的律所模式是什么样的?》)

  目前,律师行业这两类重要的基础设施都尚未真正建设起来,严重制约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发展。

  就评价体系而言,我们曾探索过律师评级制度。但是,由于没有全面的评价数据,评价过程也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因素,对绝大多数法律服务的受众来说,这些评价机制并未能提供有效的参考。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只能依赖于熟人关系,或者根据律所规模、办公场所这类因素判断律师是否值得信任,律师的专业能力是否与当事人的需求相匹配难以得到保障。这样的资源配置,无疑是效率低下的。

  而在专业分工方面,虽然专业化对于提高律师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几乎已经成为行业共识,但由于法律服务的低频性,选择一个细分领域作为执业方向就意味着选择了低频需求中更为低频的方向,律师很可能会“吃不饱”,我称这是“律师专业化的窘境”。这也就导致,时至今日,许多律师仍然停留在“万金油”的状态。即使确定了执业领域,专业化的程度也往往不高。所以我们看到,这些年来,虽然执业律师的人数大幅度增加了,但行业的生产力却并未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二、律师行业的基础设施如何建设?

  那么,律师行业的基础设施如何建设?如何才能搭建可信赖的评价体系,促进全行业律师专业分工的深度发展?

  在评价体系建设方面,律师评价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是最为根本性的工作。此前的评价机制之所以难以服众,正是因为评价载体和机制的缺失。

  好的评价体系应该是客观和全面的:它以数据说话,尽量减少甚至排除评价人的主观倾向;它既要涵盖全面评价律师能力的多个维度,也要能做到对行业里每一位律师的全覆盖。可以说,全面客观的数据是评价体系建设的基础。

  目前,法律行业里其实已经沉淀着一部分有关律师执业状况的数据:在律师行业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掌握着所有律师的注册信息、执业登记信息等基本数据;在法院系统里,也留存着律师的案件代理状况、提交的代理意见等数据,而每一份裁判文书,从大数据的角度看,其实就是一份有关律师代理案件过程和结果的数据。只要整个法律行业的信息公开越来越彻底和深入,就可以采集到这一部分数据

  当然,这样的数据更多的是准入性质或者结果性质的,还不能反映律师工作的全貌。另外一种数据的采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每一位律师日常工作、学习和专业社交中产生的数据。

  我常说,律师每一次的敲击键盘,其实都是在产生数据。在互联网时代,只要律师们愿意使用数字化办公,并且开放办公所产生的数据被互联网采集,律师在现实中的每一点工作进展都可以被转换为可被挖掘和分析的数据。

  除此之外,律师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专业文章、律师在线上法律人社区中和同行的交往,获得的同行评价,都可以成为全面评价律师的重要数据。

  当然这有赖于两个重要的前提,一个是律师行业信息化的进程,也就是云端工作平台的搭建;另外一个则是律师基于互联网的工作习惯的养成。

  在专业分工方面,全国范围内律师专业化的深入则有赖于一个能够突破低频市场的法律服务需求对接平台的建立。

  虽然法律服务的低频需求对律师专业化的限制是客观存在的,它其实被每一位律师面临的有限市场夸大了。正如前文提到的,当大多数当事人和律师都依赖于人脉网络实现法律服务供需的对接,每一位当事人的选择范围,每一位律师可以把握的业务机会都是极其有限的。

  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人际关系乃至地域的限制都可以被突破。而一旦行业的评价体系得以建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信任不再依赖于熟人关系,跨人际网络的法律服务关系也就更容易达成。此时,每一位律师面对的市场,都不仅仅是自己苦心开拓,但仍然十分局限的小型人脉圈或者口碑圈,而是一个由互联网搭建起来的无边界市场。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