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房东有权收回店面 3月24日,市民叶女士向本报反映,3年前,她把一间店面租了出去,现在合同已经到期,她想收回店面,然而租户却不肯搬出去,让她很郁闷。 25日下午,浔阳晚报记者跟随叶女士来到了她位于新中医院附近的店面。租户李女士告诉记者,2013年3月,叶女士把这间店面租给了她,双方还签订了租赁合同。房租从2013年3月1日开始算起,租期为3年。不久,李女士对店面进行了装修,开了一家餐馆。今年3月1日,本是合同期满日,叶女士通知她,要涨房租。由于续租的店租没谈妥,叶女士就要按合同收回店面。李女士认为,自己生意刚刚好了起来,现在搬出去很不划算。对此事,叶女士说:“店面已经到期,李女士不但不同意搬离,还要求我赔偿店面装修费。”叶女士认为租户提出赔偿店面装修费的要求不合理,这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上没有注明。 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叶女士有权利要求承租人返还这间店面。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5条的规定,承租期限届满,那么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而关于李女士提出要叶女士承担装修费的问题,陈律师说,因为双方事先没约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出租人不用补偿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有约定的,那么首先就是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否则,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她的装修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记者 李超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