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路律师回忆,3月23日,他作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在长安区人民法院参与审理航建公司与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劳务纠纷一案。法庭辩论阶段,路律师陈述观点时,坐在旁听席上的一名男子突然冲到辩护席破口大骂,并挥拳打了他。据知情人士介绍,打人者与当日审理的劳务纠纷案其中一方有利益关系。 (3月27日《华商报》) 众所周知,法院开庭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旁听者应该遵守各项纪律,不能发言提问,不能干扰庭审活动。然而,这名身为人大代表的旁听者竟然无视法庭纪律,辱骂并殴打出庭律师,且称“请吃顿饭就算了”。此后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写检讨书请求律师放一马。无论该事件最终如何处理,都反映出部分人大代表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的淡薄。 就以此事件为例,身为人大代表,对法庭纪律不可能不知道。退一步而言,其起码应该知道不能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更何况在庄严的法庭上。问题是,恰恰就是正在进行庭审活动的法庭之上,该人大代表辱骂殴打了正在陈述辩论观点的一方律师,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 可以说,法庭秩序是审理诉讼案件的活动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法律保障。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为严肃惩戒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刑法专门规定,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或者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便构不成犯罪,法庭也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于15日以下拘留或10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假使殴打律师的人大代表已经取得了被打律师的谅解,法庭也不能对其放任不管,因为,其他场所的殴打他人与法庭上的殴打他人有本质区别。在法庭上殴打他人,被殴打者只是受害者之一,最大受害者是本该受到尊重的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理论上讲,当地法院也无权代表受到侵害的“司法权威”对行为人表示谅解,至多可以对真诚悔过者提前解除拘留。 只有严肃处理每一起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才能形成威慑,避免形成“法庭没什么大不了”的破窗效应。由此,对当庭殴打律师的人大代表,绝不能放纵,当地法院理当依法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