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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委员:应试点“侦查讯问时律师在

来源: 财新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刑讯逼供和诱供骗供,但中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设计类似制度。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前的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 朱征夫 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在提案中建议国内部

  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刑讯逼供和诱供骗供,但中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设计类似制度。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前的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 朱征夫 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在提案中建议国内部分地区试行,取得经验后再考虑通过立法方式确认律师在场权。

  朱征夫向财新记者详细介绍了这一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所谓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是指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应通知辩护律师到场,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律师不宜在场的案件除外。

  从理论上讲,拥有这项权利意味着:律师能够在侦查现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有权阅读侦查机关所制作的讯问笔录并签字,并有权对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情形提出异议。同时,辩护律师未在场所取得的言词证据,或者辩护律师未签字的言词证据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在朱征夫看来,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意义在于:律师在场可以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及时对讯问时发生的逼供、诱供、骗供行为提出异议,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遏制非法取证;增加办案过程的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解决目前刑事侦查过分依赖口供的问题,促使办案机关转变办案理念,提高办案水平。

  财新记者注意到,虽然中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并没有律师在场权的法律规定。

  以防范冤假错案为出发点,朱征夫建议在中国部分地区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