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

旗下栏目:

出交通事故互相推诿责任法援律师助受援人获赔偿

来源: 中工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张某(被告)系天津某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司机。2014年2月2日晚10点半,他驾驶天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所属车辆,沿天津市红桥区洪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勤俭道交口处向北右转过程中,遇案外人许某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受援人左某

  张某(被告)系天津某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司机。2014年2月2日晚10点半,他驾驶天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所属车辆,沿天津市红桥区洪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勤俭道交口处向北右转过程中,遇案外人许某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受援人左某(原告),张某所驾车辆前部撞到许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右侧及左某右腿,造成左某右膝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左某被送往指定医院天津市红桥医院以及天津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左某右膝外侧半月板桶柄样撕裂等多处损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许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左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左某多次向肇事司机张某及其所属的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协商索要赔偿,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因此左某想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陈慧贤律师接受天津市律协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后,多次与受援人左某沟通案情,并帮助其收集本案相关证据,还为受援人代写了民事起诉状以及伤残鉴定申请书。为充分保证受援人利益,陈慧贤律师在起诉状中将张某及其所属的出租车公司还有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庭审过程中,被告出租车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只是挂靠在公司,其发生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而该车真正车主不是张某而是郜某,公司对此案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张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事发当天临时借用郜某的车辆,与郜某没有关系;而保险公司则以投保人不是车主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至此,庭审一度陷入僵局。基于赔偿能力,由肇事司机张某一人承担责任显然对受援人不利,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建议追加郜某为被告。随后陈慧贤律师再次前往交管部门了解情况并调取相关案卷,希望能从中发现线索,遗憾的是这次调查取证并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陈慧贤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在代理词中向法院详尽阐述了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车辆驾驶人员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郜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所有车辆负有监管和看护责任,出租车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收取了挂靠费也应当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援人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应由郜某、张某、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历经三次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陈慧贤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援人左某各项损失合计10047.59元。

  本案是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多个被告且推诿责任,给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承办律师多次调取证据,对各被告的赔偿能力和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主张追加被告和连带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受援人及家属的认可和良好的社会效果。(董伟)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