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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少湖 :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司法研修制度

来源: 中国法律评论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内容提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刚性需求,是建设和谐法庭关系的重要平台,是中国法律职业人走向正常交流的重要渠道。但是,过去十几年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重新定义和纳入国家新一轮司法

  【内容提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中国建设的刚性需求,是建设和谐法庭关系的重要平台,是中国法律职业人走向正常交流的重要渠道。但是,过去十几年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重新定义和纳入国家新一轮司法改革规划才能够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建立法律职业人岗前统一司法进修制度构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基础。而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中国的未来和希望。

  在百度输入“法律职业共同体”词条,可以搜索到30多万个相关结果,可见其社会关注度很高。但纵观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某法院与律师协会举办了一个共建“隔离”关系的研讨会,签署了一份“防火”监督的协议书;二是专家学者们或忧心忡忡,或兴奋不已地各种讨论;三是少数零星散乱的、却也是我最感兴趣的“贴吧”发言,能看到疑似律师的人在欢呼却又有几个法官、几个检察官被抓了,也能看到疑似法官的人在指责律师死磕捣乱,也有疑似检察官在幸灾乐祸地宣传某地又有法官与律师蛇鼠一窝,被一锅端了云云。这一切,都让人不禁疑窦顿生:本应备受尊敬的法律职业人怎会如此相互怨恨呢?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真的存在吗?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真的有可能性和必要性吗?一页页翻看下去,却发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之间的不正常相互抱怨,甚至敌视敌意关系从十几年前就已经开始,至今已到冰冻三尺境地。而与此相对应的则是法学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讨在热闹了十余年后,近两年居然已悄无声息。

  法律职业共同体,活着还是死去?确实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笔者的答案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刚性需求,是建设和谐法庭关系的重要平台,是中国法律职业人走向正常交流的重要渠道。但是,过去十几年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重新定义和纳入国家新一轮司法改革规划才能够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一、应当重新定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社会主义法域所特有的概念,而是一个来源于西方社会的 “舶来品”。西方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使用法律人、法律阶层和法律职业共同体时往往有不同的指代意义,此处不详细展开说明,而仅针对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下如何准确重新定义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展开探讨。

  我国关于法律职业的定义探讨开展于 20世纪末,兴盛于 21世纪初。一般广义来说,“法律职业”是指从事法律及与法律相关事务为主要工作的职业群体的总称。2001年 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若干问题的公告》称:“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2次会议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刑事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公告中第一次出现了“法律职业人员”一词,“法律职业人员”也称“法律职业人”,此后在我国比较稳定地成为一个具有法定含义的特定法律名词,专指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司法职业者。这一历史性文件及其后若干法律、法规和规章均规定要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后又加入公证员)的职业任职条件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也是三者任职的必要条件和基础门槛。而与之不同的是,法学教育与科研人员、公安人员、立法机关中专门从事立法的人员,还有政法记者、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则均不需要这种职业资格。笔者将前者与后者之和统称为“法律人共同体”,而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事实上,“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共同体”是两个在国内法理界长期被混淆的概念。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相对独立存在的,这些特殊的法律人具有共同职业特点,包括:

  (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司法任职资格;

  (2)接受过相同的中国法学教育;

  (3)具有同样的法律知识结构;

  (4)拥有相近的思维方式与工作方法;

  (5)均以解决具体的法律争议为工作目标;

  (6)以从事司法职业活动为主要劳动收入来源。

  因此,法律职业人需要因职业工作而相互交流并同台共舞,需要因各自不同的职业任务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及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种相对紧密的职业人集合,称作 “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是具体而狭义的,既互有职业的特定内涵,又存在密不可分的职业联系,是由职业工作与生存生活需要而形成的一个天然共同体。目前我国学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有着不同的释义,且主体呈扩大趋势。有些学者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学教研人员、公安人员、立法人员、政府机构与社会团体中负责法律事务的公务员,甚至包括政法记者、法律工作者等群体笼统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显然定义过宽,大多并不具有共同基础,缺乏可操作性,这也许就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十几年逐渐走向冷落、没落的症结所在。综上可见,法律职业共同体从本质上讲就是具备司法职业资格,实际从事利用法律程序来解决具体法律纠纷或事务这种特定职业的人组成的群体,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他们根据不同的角色分化,承担不同的功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牵制,最终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终结具体的法律纠纷,达到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即实现法治的目标(虽然公证业务也涉及法律知识,也需要具有司法职业资格,但因公证员群体数量较少,业务领域也多近似于律师职业,故笔者将其包括在律师职业内)。

  总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司法职业资格证书为从业基础的法律人的集合。201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作翔教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一文中也认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包括公证员,司法考试是一条红线,用这条红线把他们串起来,基本上解决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的一个界定和认识。”

  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定主角

  众所周知,法官、检察官在我国法律与现实中拥有不容置疑的职业强势角色和地位,不再赘言。然而,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研讨中,应当刻意或着重对律师的角色进行必要的再明晰,这不仅仅是因为所谓“体制外”的律师职业不同于 “体制内 ”的法官、检察官,更是因为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中缺乏对律师职业角色的清晰定位描述。

责任编辑:苏明龙